当前位置: >> 人大资料 >> 规章制度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依法监督,守正创新,逐步实现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全覆盖,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需要适时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本办法中统称报告机关。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告机关。

第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通知报告机关。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根据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公民代表,对有关单位的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进行评估。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将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汇总整理,涉及报告机关的及时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对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报告机关应当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交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依据有关调研情况和汇总的意见建议,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报告机关。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报告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有关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作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时,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时,重点审议是否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落实情况,报告的情况是否真实客观;认为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公民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可以采取分组会、联组会和全体会议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对该项工作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