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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论证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审查论证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规范备案审查论证工作程序,提高备案审查意见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人大代表、专家等进行论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论证工作。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分送的规范性文件时,也可以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 ​备案审查论证工作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论证过程的规范性和论证意见的专业性。

第五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可以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但不得与规范性文件存在利害关系。

第六条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论证工作可以采取书面征询意见、委托论证、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论证会方式审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联合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组织。

第八条 ​开展论证时,组织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论证的专家等提供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支付劳动报酬。

第九条 ​采取书面征询意见的,由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条 ​采取委托论证的,由受托的律师事务所、教育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并在指定时限内以机构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过程中遇到政策性、专业性强或者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的,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的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采取论证会方式审查的,应当邀请若干名专家参加,选择专家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应当列席论证会,介绍规范性文件有关情况,回答询问。

论证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担任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公民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论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论证会参加人和规范性文件基本情况、需要论证的问题;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介绍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有关依据、制定过程、执行情况等;

(三)市司法局介绍文件法律审核及备案情况;

(四)专家围绕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等发表意见;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询问,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对论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法工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审查结论的,由论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审查结论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审查结论的,应当在论证会后依法作出处理。

有备案审查要求或者建议提请人的,审查结束后,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请人。

第十五条 ​论证会结束后,法工委应当制作论证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应当客观、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各方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三)法工委的审查意见;

(四)其它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经论证,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的,依法启动纠正程序,论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将论证会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七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独立地参与论证,客观、公正地发表论证意见,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论证工作所需费用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