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论证工作办法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审查论证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规范备案审查论证工作程序,提高备案审查意见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人大代表、专家等进行论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论证工作。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分送的规范性文件时,也可以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 备案审查论证工作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论证过程的规范性和论证意见的专业性。
第五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可以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但不得与规范性文件存在利害关系。
第六条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论证工作可以采取书面征询意见、委托论证、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论证会方式审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联合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组织。
第八条 开展论证时,组织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论证的专家等提供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支付劳动报酬。
第九条 采取书面征询意见的,由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条 采取委托论证的,由受托的律师事务所、教育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并在指定时限内以机构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过程中遇到政策性、专业性强或者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的,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的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采取论证会方式审查的,应当邀请若干名专家参加,选择专家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应当列席论证会,介绍规范性文件有关情况,回答询问。
论证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担任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公民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论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论证会参加人和规范性文件基本情况、需要论证的问题;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介绍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有关依据、制定过程、执行情况等;
(三)市司法局介绍文件法律审核及备案情况;
(四)专家围绕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等发表意见;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询问,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对论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法工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审查结论的,由论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审查结论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审查结论的,应当在论证会后依法作出处理。
有备案审查要求或者建议提请人的,审查结束后,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请人。
第十五条 论证会结束后,法工委应当制作论证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应当客观、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各方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三)法工委的审查意见;
(四)其它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经论证,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的,依法启动纠正程序,论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将论证会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七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独立地参与论证,客观、公正地发表论证意见,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论证工作所需费用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