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践行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参与开展立法工作相关活动的基层单位,包括市、县(区)有关国家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筹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联系服务等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等活动。
设有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市直单位和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总体要求,支持和帮助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与农村、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企业与社会组织等不同地域、行业、领域。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推荐,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联系点的候选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设立。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并授予“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任期一般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等工作人员。人员的确定和调整由联系点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征集基层群众、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建议;
(二)组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和全国人大、省人大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协助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到所在地进行立法调研等活动;
(四)受邀参加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立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收集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及时反映基层群众、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探索法治宣传的有效途径、方式,增强实效性;
(八)其他地方立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充分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征集意见。根据任务需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印送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归纳整理,报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和形式,加强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
(一)指导和协助基层立法联系点有效开展工作;
(二)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发送立法工作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相关立法会议、活动和培训;
(四)不定期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座谈会,及时了解基层群众、组织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关心、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提供必要保障,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