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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建议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建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工作机制,规范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建议活动,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建议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法规的调研、起草、审议等立法环节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法规审议环节的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法规起草、初审环节的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工作。

第四条 立法意见建议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示范点及网络平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

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被采纳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建议事项、相关材料说明和反馈方式等。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须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并签发。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项目意见建议。

立法规划、计划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法规草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第八条 法规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征求的意见建议及时整理汇总、认真研究、合理吸收采纳,并在立法规划、计划草案报告和法规草案说明、法规审议报告中予以说明。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建议人反馈。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