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会议重点发言人制度 (试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会议重点发言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市人大常委会整体议事水平,增强审议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报告、议案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时,围绕审议议题,确定3名以上重点发言人作重点审议发言。
第三条 重点发言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审议议题,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的专业知识特点,并充分征求本人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安排2次作重点审议发言。
第四条 重点发言人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提前告知,并将相关工作报告、法律法规等资料提前送发重点发言人,便于熟悉相关议题。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邀请重点发言人参加与议题相关的调研、视察或执法检查等活动,便于重点发言人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重点发言人应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调研座谈、走访联系等形式,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深刻、准确地掌握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思考,精心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重点发言人围绕审议议题,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主动发言,做到发言有的放矢,切中要害。
在重点发言人作审议发言的同时,分组会议召集人要注重引导其他出席、列席人员广泛、积极地发言,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审议氛围。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重点发言人及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吸收采纳整理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并及时将研究处理结果反馈重点发言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把重点发言人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做好统计工作,年底向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重点发言情况。重点发言人发言情况记入履职档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