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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日程,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拟订关于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决定草案、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代表变动情况报告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订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执行主席、副秘书长等有关名单草案和会议日程草案等;

(五)研究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调查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研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报告,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研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以及其他重要财政经济报告,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研究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汇报,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草案或者处理意见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十)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十二)研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对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并明确答复质询的方式、时间和场合;

(十四)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通过的其他人事事项;

(十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研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年度重大事项决定工作计划等;

(十八)听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和协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九)研究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以及下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研究处理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十一)研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二)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十三)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汇总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请的事项,提出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举行前一至两天,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组成人员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起草文稿,报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具体承办,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必要时,由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