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濮阳市城市口袋公园建设管理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濮阳市城市口袋公园建设管理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城市口袋公园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已于2026年6月26日经濮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8月2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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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濮阳市城市口袋公园建设管理规定
(草 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口袋公园建设管理,优化城市绿色空间布局,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依法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口袋公园的规划、设计、建设、移交、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口袋公园,是指城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选址灵活、形态多样,占地面积一般在四百平方米至一万平方米之间,兼具生态修复、景观美化、休闲游憩、健身便民、文化传承等功能的小型城市公共绿化活动场地。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口袋公园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管并重、因地制宜、节俭务实、便民亲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口袋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更新规划,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存量用地盘活、灵活供地等支持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口袋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口袋公园的规划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口袋公园的规划管控、供地政策落实及项目方案联合审查。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体旅、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袋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口袋公园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公众意见。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建、合作共建、公益冠名、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口袋公园的建设、管护和公益服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公园巡查、文明劝导、意见征集等工作,健全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第七条【规划布局】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口袋公园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旧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要求,优先利用边角地、闲置地、拆迁腾退地等存量空间,留白增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建设口袋公园,弥补公园绿地服务盲区;新城区应当落实“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目标,增补配置口袋公园,构建覆盖均衡、功能完善的城市绿地体系。
口袋公园规划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后,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在不影响口袋公园公益属性及绿地使用功能前提下,可以在公园绿地内适当兼容规模适宜的便民商业设施,兼容商业占地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六,建筑不得超过二层。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第八条【功能设计】 口袋公园应当按照占地面积实行分类建设、分级配置功能。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口袋公园场地规模、区位和周边环境条件,结合周边使用人群需求,实行“一园一策、因地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设置复合功能区域,提高空间利用率,配套完善娱乐健身、遮荫休憩、夜间照明、安防监控、应急避险等基础便民设施,确有民生需求且场地条件允许的,可以配置公共厕所;
(二)根据周边使用人群年龄结构和实际使用需求,配备适老化、儿童友好、无障碍功能等设施设备;
(三)融入海绵城市理念,科学配比绿化用地和硬质铺装场地;
(四)优化植物配置,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耐养护、低致敏绿植,打造生态自然、季相丰富的城市绿地景观;
(五)保护场地内古树名木、历史遗存、乡土风貌,挖掘场地及周边区域文脉特色,合理确定表达公园文化主题;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口袋公园规划设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程序】 口袋公园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法定审批程序。对利用存量边角地、闲置地建设的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纸组织实施。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竣工资料和电子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管养主体】 口袋公园实行属地管理和权属管理相结合。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养护;社会力量投资的,由产权单位或者协议约定单位承担管养责任,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管养职责】 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按照公园管理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开展绿植修剪、浇灌施肥、病虫害防治、杂草清除、植被补植,常态化卫生保洁、垃圾清运、公厕消杀保洁,保持园容整洁、绿植完好、景观稳定;
(二)对园路及场地铺装、休憩设施、健身器材、监控照明、应急设施、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设备定期巡检、保养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完好、正常使用;
(三)加强场地、设施设备安全巡查,及时消除设施设备损坏、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制定极端天气、突发险情、人员受伤、设施故障等应急预案,做好绿化作业、群体活动等安全管理;
(四)及时劝阻、制止园内不文明游园、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游园秩序,常态化开展文明游园宣传引导。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 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相关单位和组织可以在口袋公园内依法开展法治宣传、科普教育、文明实践、文艺展示、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提升公园公共服务价值。
在保障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口袋公园内可以依法开展便民茶饮、园艺展示、文体展演、文创科普、停车充电、闲置配套用房公益化利用等便民业态,收益优先用于公园养护。
严禁设立高档消费、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等与口袋公园公益属性不符或者可能损害公共绿地功能的经营场所和业态。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口袋公园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花草树木、园林小品、设施设备;
(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占道经营;
(三)违规饲养、遛放宠物,不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四)开展文体活动,违反环境噪声有关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六)擅自在建(构)筑物、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七)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香烛杂物,露天烧烤食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管养单位未履行管养职责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口袋公园绿化植被、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损坏口袋公园绿化植被、设施设备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